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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愛與性] 少女訛稱夠稱 嫖客亦然犯罪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laihung    時間: 2011-12-15 06:28 AM     標題: 少女訛稱夠稱 嫖客亦然犯罪

2011年11月27日
..【明報專訊】夜總會屬「酒色財氣」混雜的場所,兒童不宜,律師黃國桐稱,根據酒牌條例,在有出售酒精類飲品的娛樂場所,不得聘請未成年者工作,違者可能不獲續牌。若警方有證據指控未成年少女在場所賣淫,負責人亦有可能因為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被捕,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。

夜場容賣淫 負責人可囚10年

據過往經驗,該批未成年女公關,可能被法庭判宵禁令,每天晚上10時至早上6時須留在家中,亦要每星期定期與社工聯絡,時間可長達兩年;視乎個別情况,她們也有可能被判入女童院。

黃國桐指出,若女公關涉嫌與客人有性交易,即使客人辯稱少女訛稱已滿16歲,男子亦會觸犯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,最高可判監禁5年。

勞工處發言人表示,年滿15歲而未滿18歲的人,其工作時數及工作條件受《僱用青年(工業)規例》規管,如每日的最高工時為8小時,只可於早上7時至晚上7時工作。任何人違反有關規定,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。
作者: melody19830815    時間: 2012-9-14 08:25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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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wangzhuan    時間: 2012-10-28 03:50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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